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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承擔確定勞動關係的舉證責任?

欄目: 勞動關係 / 釋出於: / 人氣:2.79W

誰承擔確定勞動關係的舉證責任?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署勞動合同。如果雙方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很容易引發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就確定勞動關係提出仲裁。同普通民事糾紛一樣,當事人需要承擔舉證責任。那麼誰承擔確定勞動關係的舉證責任?下面小編給大傢俱體講解下。

一、誰承擔確定勞動關係的舉證責任?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該規定一方面強調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負擔,從而體現了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與一般證明標準一樣,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也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由於勞動關係的特殊性,用人單位有管理勞動者的權利,所以某些證據可能由用人單位保管,因此法院在審理中會根據具體的情況,將更多的舉證責任分配給用人單位,但這並不意味著勞動者主張勞動關係成立的舉證責任轉移給了用人單位。

二、確定勞動關係的證據有哪些?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著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綜上所述,在確定勞動關係仲裁中,勞動者應當承擔確定勞動關係的舉證責任。當勞動者存在舉證困難的情況,則用人單位要進行舉證。畢竟相對於其它糾紛而言,用人單位在保管勞動者資訊方面有自身優勢,因此,其應該承擔一些舉證責任。當雙方沒有簽署書面勞動合同時,工資卡、考勤記錄和其它勞動者的證人證言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