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社保人員是否可以工傷認定
1、無社保人員可以工傷認定。可以向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後,可能構成傷殘的向所屬地級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終止工傷認定程式是否可訴
終止工傷認定後,如果不予受理工傷認定,或者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申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應該在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勞動者自己申請的,要在一年內申請。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存在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三、交了工傷保險能否認定為工亡
交了工傷保險和能不能認定工傷死亡沒有關係的。而是和死亡的原因有關,例如在工作過程中出現意外死亡;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都可以認定為工傷死亡。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單位不交保險的責任在單位,你可以申請工傷鑑定,賠償責任由公司承擔。出現工傷事故找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解決。發生工傷,首先要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然後進行工傷的傷殘認定。認定後,就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要求用人單位給予工傷賠償。如果用人單位不予賠償,就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給付工傷賠償。出現工傷事故有以下處理流程:
1、出現工傷首先由用工單位第一時間送到醫院給予急救;
2、用人單位要及時的報告員工的工傷情況,不得瞞報和漏報;
3、工傷職工或其親屬要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待遇;如果工傷職工及親屬不便申請工傷認定,企業工會組織可以代表工傷職工提出申請;
4、工傷的賠償根據工傷鑑定的標準,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賠償;
5賠償結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員工可通過進行調解或法院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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