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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戶口遷移手續的規定是什麼?

欄目: 戶口 / 釋出於: / 人氣:1.37W

一、東莞戶口遷移手續的規定是什麼?

東莞戶口遷移手續的規定是什麼?

東莞市內戶口遷移程式:

1、申請:

申請人到入戶地公安分局戶政辦證視窗或網上方式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

工作人員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當場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經審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員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審查:

受理後,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在承諾辦理時限內作出審查決定。

4、決定: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准予通過,屬省外戶口遷入的,申請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後,90天內憑身份證和受理單位簽發的《受理戶政業務登記表》到入戶地公安分局戶政辦證視窗領取《准予遷入證明》;

持《准予遷入證明》回原戶籍所在地辦理《戶口遷移證》,再憑上述兩證到遷入地公安分局戶政辦證視窗辦理入戶手續;

屬省內戶口遷入的,申請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後,憑身份證和受理單位簽發的《受理戶政業務登記表》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理落戶手續。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不予通過。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戶口遷移手續

1、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2、《入戶申請審批表》。

3、結婚證。

4、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證。

5、非婚生育說明。

6、未成年子女居民戶口簿。

7、出生醫學證明或收養登記證。

8、離婚證。

9、法院調解書或法院判決書。

10、離婚協議書。

11、申請人與被投靠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包括出生醫學證明、出生公證、獨生子女證或由戶口所在地出具的被申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的關係證明)。

12、戶主的身份證影印件。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相關的戶籍遷移的情形的,此時我們一定要及時的瞭解遷入地的戶籍政策,以避免出現自己想要進行戶籍遷移但是無法遷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