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發包人工作與承包人工作條款應注意哪些

欄目: 轉包分包糾紛 / 釋出於: / 人氣:2.33W
發包人工作與承包人工作條款應注意哪些
1、雙方各自工作的具體時間要填寫準確。
2、雙方所做工作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應填寫詳細。
3、雙方不按約定完成有關工作應賠償對方損失的範圍、具體責任和計算方法要填寫清楚。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並保證施工期間需要。約定三通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如要求承包人自己從水源地(如附近的河中取水)或自己用柴油機發電解決施工用電,也應在專用條款內明確。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保證資料真實,位置準確。提供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時間。
發包人可以將部分工作委託承包方辦理,具體內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屬於合同約定的發包人義務,如果出現不按合同約定完成,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時,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幹道,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開通時間和應滿足的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專案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