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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如何終止探視權?

欄目: 子女撫養 / 釋出於: / 人氣:4.52K

一、夫妻一方如何終止探視權?

夫妻一方如何終止探視權?

1、探望權的中止條件是什麼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一般認為,下列情況屬於“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探望方患有嚴重疾病尤其是傳染病;

(2)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時有嚴重的違法或者犯罪行為的;

(3)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機藏匿子女,使其脫離直接撫養方的;

(4)探望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給子女帶來不良影響的;慫恿子女犯罪的等。

2、中止探望權的程式

當父母探視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時,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並作出相應的裁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視的權利。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二、什麼叫探視權

探視權 百科內容來自於: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絡、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探視權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絡、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由此可見,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為此探視權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式保證。解決了未修改前探視權行使無法定程式作保證的空白,對司法工作者解決此類糾紛和當事人行使探視權均提供了法律依據。當事人經民政部門協議的探視權行使或經法院調解或判決的探視權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設定執行障礙,不得拒絕一方行使權利,任何一方侵犯對方權利,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一旦其權利受到侵犯,對方都有獨立的民事請求權和申請執行權。

夫妻雙方在離婚後,應當就子女的撫養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一方享受撫養權,另一方享受探視權,雙方應當嚴格按照離婚協議上規定的條款進行履行各自職責,如果發現另一方不能夠承擔相應的責任,一方可能通過訴訟的方式申請重新判定撫養權和探視權,在法律上是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