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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與繼子撫養義務是法定的嗎?

欄目: 子女撫養 / 釋出於: / 人氣:2.21W

繼父與繼子撫養義務是法定的嗎?

一、繼父與繼子撫養義務是法定的嗎?

一般情況下,繼父與繼子是沒有撫養義務的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是由於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離婚後另一方帶子女再婚後形成的。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將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分成兩類:

(1)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係是法律擬製直系血親關係;

(2)未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係是直系姻親關係。

我國民法典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父母子女權利義務相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二、繼父母子女間存在撫養關係的認定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僅憑生父母再婚這一法律事實,並不必然導致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與義務。當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形成了撫養關係,他們之間才能形成法律層面的父母子女關係。根據司法實踐,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可以認定繼父母子女間存在撫養關係;

(一)生父母再婚時,繼子女屬未成年人

要形成繼父母子女關係,繼子女須屬未成年人。現實生活中,有的繼子女已經成年並可獨立生活,在法律層面上,繼父母對繼子女不再具有撫養義務。即使繼父母在生活上仍對其照料或資助,也不會形成法律意義上的撫養關係。

(二)繼父母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撫養費用

父母承擔了繼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撫養費用是認定形成撫養關係的關鍵。現實生活中,存在繼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撫養費用由生父母承擔的情況,如果繼父母不負擔繼子女的撫養教育費用,即使生活在一起,也不宜認定他們之間存在撫養關係。

(三)撫養事實持續時間足夠長

不論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否生活在一起,只要繼父母承擔了繼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撫養費用,照料、教育和保護繼子女,且持續時間足夠長,並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就應認定存在繼父母子女關係。

當然,繼父和繼子之間可能因為各種生活因素已經形成了實際的撫養關係,但是在法律上,如果繼父並不想承擔孩子的撫養費這也並不違法,因為撫養義務的概念就是針對孩子的親生父母親的,其他近親屬均沒有任何的撫養義務,就更不用說是孩子的繼父了。但既然是再婚,為了家庭的和諧,繼父還是應該盡力和繼子把關係相處融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