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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協議地位是怎麼規定的

欄目: 子女撫養 / 釋出於: / 人氣:3W

一、遺贈撫養協議地位是怎麼規定的?

遺贈撫養協議地位是怎麼規定的

遺贈撫養協議的地位大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二、遺贈撫養協議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1、遺囑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導致的失效

2、違背遺囑人真實意願導致的失效

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實質要件之一,如果遺囑人所立遺囑是違背遺囑人真實意願以受脅迫或欺騙的方式所立,則該遺囑全部無效。

3、多份遺囑內容衝突導致的失效

4、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導致的失效

遺囑人生前對財產的處分行為導致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不發生法律效力。

5、對不屬於自己財產的無效處分導致的失效

對不屬於自己財產的無效處分只導致該部分遺囑內容失效,並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6、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導致的失效

應該說遺贈撫養協議地位相較於其他的繼承方式,地位是最高的,在遺贈人已經跟撫養人簽了遺贈撫養協議的情況下,就算又立了遺囑,遺囑跟遺贈撫養協議的內容衝突的話,公證機構也不會出具公證書。因為這種情況下的遺囑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