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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如何承擔

欄目: 遺產繼承 / 釋出於: / 人氣:1.98W
民法典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如何承擔
律師解析: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同時法律規定,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也就是說繼承人既要承擔被繼承人的財產,也要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不想承擔債務的,可以放棄繼承遺產。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