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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費算敲詐嗎

欄目: 同居 / 釋出於: / 人氣:6.05K

一、分手費算敲詐嗎

分手費算敲詐嗎

“分手費”沒有法律依據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援,因此沒有必要再去收集什麼證據來證明其“違法”。

同時,索要分手費是違反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對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受法律保護。所以,從法律層面上講,如果不是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或者合法的贈與關係、債務債權關係等,在分手後索要分手費是不合法的,尤其是與與有配偶者同居,破壞他人家庭,而後索要分手費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另外,法律上也沒有所謂的“青春損失費”,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張“青春損失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護。雖然有可能在感情存續期間寫過欠條,但實質上也不存在借貸關係,也就是說,欠條往往是“有名無實”的,是無效的。如果實在不得已或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況下寫下支付“青春損失費”欠條的,依照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是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到法院打官司也很難得到支援。

二、分手費欠條是否有法律效力

分手費欠條、青春損失費欠條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處理該類案件的難點在於對其效力的認定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因為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不應支援當事人的訴求;也有觀點認為,既然當事人出於自願簽訂該欠條,應當認定該欠條的效力。

欠條不一定是借貸關係的體現。民事交往中,欠條往往是民事借貸中惟一的憑證,至於欠條背後的原因,可能是借貸,也可能是其他各種法律關係。欠條並不代表其背後的法律關係,更不能將欠條直接與借貸關係聯絡起來。因此在當事人依據欠條起訴對方的情況下,直接往借貸關係上掛靠有可能是錯誤的,以不存在借貸關係駁回當事人的訴求也有可能是錯誤的,除去借貸關係外,產生欠條的情況不勝列舉。

青春並非一種合法權益。青春並非一種法律上的權益,青春的內涵與外延並不明確,所謂青春不需要他人負有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義務,會隨著時間流逝消失;另一方面,如果補償,其範圍也很難確定;如果在法律中確立青春為權益,進而承認青春損失,也違揹人倫道德與公序良俗。因此,如果當事人起訴要求對方支付分手費或青春損失費,不應當予以支援。

雖然否認青春作為一種法律上的權益予以保護,但在當事人因為情感問題而遭受挫折時,當事人會因此受到感情傷害。如果另一當事人內疚,自願給付對方一定的補償撫慰,法律也不應持否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