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並沒有沒有明確的規定,通常情況下法院審理案件只開庭一次。是否判決離婚法院會按照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原則。自第一次法院判決書生效後六個月可以再次起訴,但一些特殊情況還是要根據實際來決定。【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時,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則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對方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