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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離婚的賠償的種類有哪些?

欄目: 離婚 / 釋出於: / 人氣:6.55K

一、過錯離婚的賠償的種類有哪些?

過錯離婚的賠償的種類有哪些?

離婚過錯方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判定。

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以補償。”該條確立了離婚補償制度,它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二、司法解釋

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離婚經濟幫助是一方生活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生活水平來判斷,客觀上難以把握。而“基本生活水平”界限過於模糊,也沒考慮婚前婚後生活對比的困難;請求幫助的時間,只能在離婚時提出,而且這種幫助的實現是一次性的,原定經濟幫助執行完畢後,是不能再請對方給予幫助的。因此,受助者是難以得到真正的幫助的。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對離婚時處於劣勢的一方的幫助適用於男女雙方,實際上還是傾斜保護離婚婦女的權利。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我國男女的經濟能力事實上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離婚時,婦女在經濟上處於劣勢。幫助原則是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原則在離婚制度上的體現,充分顯示了法律扶助弱勢的人道主義精神。而在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的我國,大多數婦女在離婚後得不到法律的特殊保護。他們的經濟實力和生活水平與婚姻存續期間相比顯著下降。

在夫妻雙方辦理離婚時,可以依據法律上有過錯方的標準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如果確實存在有過錯的情況,那麼是可以按照相關法律的判罰標準對有過錯方進行不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的,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離婚的實際情況而定,避免出現矛盾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