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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女方提出離婚怎麼處理?

欄目: 離婚 / 釋出於: / 人氣:2.73W

一、女方提出離婚怎麼處理

關於女方提出離婚怎麼處理?

一方不同意能離婚,離婚方式採用訴訟離婚的形式,要求離婚,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1、法院調解我國法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件時,首先應當進行調解;

2、法院判決法院經過調解後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無和好可能時,法院就可以作出准予當事人離婚的判決。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比如已婚男子與其他女子同居生活,女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男方經過法院調解教育仍不悔改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男方毆打女方,或者是因女方傷殘,而男方遺棄女方等情況;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要有證明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非其他原因如因工作調動分居,這樣法院才會准予離婚;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對於以上列舉的情形,法院都要求提起訴訟一方提供相關的證據,如家庭暴力的證據、婚外情的證據、感情不和分居的證據等等,以證明確有其事,通過證據說明兩人感情已無和好可能。在實踐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首先是要進行調解,第一次訴訟一般是不判決離婚的,半年後當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一般在第二次判離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強了。但是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男方不能訴訟離婚的情況,如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而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列。

二、離婚時的財產分配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3、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4、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6、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綜上所述,我國離婚只能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如果想離婚但一方不想離開,另一方可以去法院申請離婚。如果調解不能調整且滿足上述五種情況,法院將支援離婚。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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