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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讓籤終止協議啥意思?

欄目: 婚姻家庭法規 / 釋出於: / 人氣:2.76W

一、工商局讓籤終止協議啥意思?

工商局讓籤終止協議啥意思?

工商局的終止協議簽訂之後,合同終止後,雖然合同對雙方都不在產生約束力,但是為了避免一些糾紛,或是對第三人產生雙方合同還沒有終止的印象,就會給雙方都帶來困擾,公司合同終止後簽訂公司合同終止協議,既是對雙方當時簽訂合同的一種說明,也可以避免帶來不必要的煩惱。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哪些情況不能籤終止協議

具體什麼情況不能籤終止協議,如下所述: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終止並不等於勞動關係消滅,可能因勞動合同續訂、延長、事實勞動關係存在而繼續保持勞動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第2項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通俗地說就是有書面通知且送達的,勞動爭議發生,仲裁申請期限開始計算,勞動者必須在時效內主張權利;沒有書面通知的,勞動爭議未發生,勞動者可隨時主張權利,這將導致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不穩定。因此,在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必須出具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且送達給勞動者。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消費者的利益的,消費能促進我國的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此時我國的法律法規是促進經濟發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