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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一起同居盜竊能立案嗎?

欄目: 婚姻家庭法規 / 釋出於: / 人氣:9.12K

住在一起同居盜竊能立案嗎?

住在一起同居盜竊能立案嗎?

公民的人身或者財產受到侵害,可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符合立案條件的,通過立案後偵查獲取有關證據,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對於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予立案。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或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第一百七十九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

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案情重大、複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複議、複核時限,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條 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無論同不同居他人的物品都是屬於他人,不要隨意盜竊他人的東西。一旦有人發現自己的東西被盜竊之後,應第一時間進行報警。後向警方進行說明情況,警方會根據事實來調查清楚,即使是同居,只要符合立案標準,也會被進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