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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放棄房產繼承開始時間是什麼時候?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釋出於: / 人氣:3.19W

一、公民放棄房產繼承開始時間是什麼時候?

公民放棄房產繼承開始時間是什麼時候?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的,視為其自繼承開始就放棄繼承權;不但對遺產不享有權利,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不承擔義務,而且對遺產的孳息也不享有權利。

放棄房產繼承權辦理公證需要攜帶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戶口本或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房地產權證原件、房屋平面圖及地籍圖原件,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到公證機關填寫公證申請表,提出放棄房產繼承權公證申請。

二、放棄繼承的方式有哪些?

1、書面方式。這是基本的方式。放棄繼承是單方法律行為,被放棄的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其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其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的,將按無人繼承的遺產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

放棄繼承用書面方式表達,就更顯慎重,而且有利於穩定被放棄的那部分遺產再轉移的法律後果。實踐中,用書面方式放棄繼承,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到公證機構輸放棄繼承的公證文書;

(2)親自書寫的棄權宣告書;

(3)寫給其他繼承人的有明確的放棄繼承意見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頭方式。如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分別或者同時向其他繼承人口述放棄繼承的意見。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繼承權包括兩種涵義,其中一種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即享有客觀意義上的可能性繼承權。

另一種是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實)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於繼承人並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

放棄繼承要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提出,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用書面檔案的形式放棄繼承權,另一種是口頭決定放棄繼承權,作出放棄繼承權的決定時,需要是繼承人自己的意願,放棄繼承權需要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