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這一規定是對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的一般性規定。
所有民事行為均必須首先同時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上述三個條件才能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收養行為屬於民事法律行為的範疇,所以它也必須符合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違反者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
1、收養關係當事人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收養行為無效。
2、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收養行為無效。
3、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收養行為無效。
(二)違反收養法的收養行為無效違反收養法的收養行為,是指違反收養法規定的原則、實質要件和程式的行為。
1、違反收養法基本原則的收養行為無效。
2、違反收養法規定的實質要件的收養行為無效。
3、違反收養法規定的程式要件的收養行為無效。
二、如何解除收養關係
收養關係,經法定程式可以依法解除。
解除收養關係的法定程式有兩種:
(一)登記解除。
收養關係自收養人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門部門登記成立,也可以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解除。
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解除收養關係時,如果養子女未成年,應由收養人和送養人協議解除;如果養子女已滿十週歲以上,還要徵求養子女的意見;如果養子女已經成年,應當由養父母和養子女雙方協議。
當事人達成協議後到收養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辦理解除收養關係手續。
(二)判決解除。
收養關係人經協議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可以是收養人,也可以是送養人,還可以是成年的被送養人。
收養行為並不是一定就會有效,這點一定要注意,避免自身的利益受到損害。而在滿足了收養條件之後,一定還要按照規定辦理收養手續。若收養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勢必會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韶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