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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是夫妻的財產嗎

欄目: 財產分割 / 釋出於: / 人氣:4.44K

一、住房公積金是夫妻的財產嗎?

住房公積金是夫妻的財產嗎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理論上是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解釋,指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因此,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離婚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嗎?

離婚是不能提取公積金的,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

2、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或者其他證明檔案;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或者其他證明檔案;

4、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6、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8、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9、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11、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12、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可見,雖然婚內的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但離婚的時候要想實質性完成對公積金的分割有些不太現實,因為根據國家規定的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來看,離婚並不是法定條件。除了公積金,退休後領取的養老費其實也是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