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可以請求分配婚前房產嗎
一般情況下,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是不能要求對屬於一方財產的房產作出分割的。不過要是有證據證明,婚前房產屬於夫妻共有的話,那麼離婚的同時也是可以主張進行分割。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3條第一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該條的規定,明確了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不因夫妻關係的存續而發生改變。該條的規定,有利於婚姻當事人牢固樹立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來創造財富的觀念。
二、離婚時可以請求分配所繼承的財產嗎?
這要看具體的情況如何。
1、如果是法定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
2、如果是基於遺囑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於個人財產,則另一方不可以要求分割;
3、法律依據: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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