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財產離婚能分多少?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二、婚前協議
婚前財產約定,是有一定合同關係,參照《民法典》規定:
第四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五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六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八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綜合上面所說的,婚前財產就是屬於在結婚之前的財產,對於這份財產不管是在結婚前還是結婚後以及離婚時都可以不用拿出來分配,這個是屬於個人來進行支配,但如果雙方有約定的就會除外,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更好的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