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的保護對於我們每個地球的發展都是有益處的,有利於造福我們的子孫後代。同樣的,如果環境受到了嚴重破壞,我們地球人都要遭殃。因此,環境的保護是全球的共同責任。所以,我國對於新環境汙染行為也是給予的處罰比較嚴厲。那麼,環境汙染處罰的標準是什麼呢?本站的小編為大家答疑解惑。
環境汙染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338條汙染環境罪,罰金的標準是無限額罰金。
該條款沒有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限度,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刑法總則確定的原則——根據犯罪情節,自由裁量罰金的具體數額。
在無限額罰金的情況下,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一千元。保護環境人人有責
1、構成汙染環境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構成汙染環境罪,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謂“後果特別嚴重”是指:
(1)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個小時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8)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9)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並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0)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11)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1)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
(2)閒置、拆除汙染防治設施或者使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執行的;
(3)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4)在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實施上述第(1)種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以汙染環境罪與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
構成汙染環境罪,但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汙染,積極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綜上所述,環境汙染帶來的後果我們無法承擔,不僅會造成自然破壞,同樣還會造成其它的經濟損失。關於環境汙染處罰標準的問題,小編作出了介紹,環境汙染的處罰標準,根據情節的嚴重,有著不同的法定刑期、同樣的,如果存在著很多情形,針對自己的不同情形也規定了從重處罰和從寬處罰的相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