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情況而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且雙方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勞動者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滿6個月的算1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的算半個月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