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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勢變更與顯失公平的區別有哪些

欄目: 合同效力 / 釋出於: / 人氣:1.25W
情勢變更與顯失公平的區別有哪些
兩者區別如下:
1.引起的原因不同:顯失公平主要是主觀因素造成的,在訂立合同時,一方當事人的意思存在瑕疵,比如一方不懂行情,將價值1萬的物品按100萬買入;情勢變更主要由不可歸責於合同訂立當事人的客觀原因造成的,雙方當事人都無過錯;不如環保導致水泥從200元/噸上漲至800元/噸。
2.當事人的心態不同:顯失公平是一方利用另一方的輕率、無經驗而訂立合同,並努力希望達到結果的發生;情勢變更是當事人無法預見的,非當事人所追求。
3.評判基礎不同:顯失公平是合同效力的評判規則,以訂立合同時的背景為基礎,來認定合同內容是否顯失公平;情勢變更原則是合同履行階段的適用原則,以履行過程中出現的特殊狀況為基礎,來判斷繼續履行合同是否會對當事人造成重大不公平的後果。
4.法律後果不同:出現顯失公平,一方當事人可在簽訂合同後一年內要求變更或撤銷合同,合同被撤銷後,自始無效;情勢變更將發生合同變更或解除,解除的效力一般不溯及既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