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情況而定:一、出租人所享有的僅是解除其與承租人之間租賃合同的權利,並未涉及轉租合同,不過會導致轉租合同客觀上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無效;二、出租人在明知情況下未在六個月內提出異議,則轉租合同有效。《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