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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違約的主要形態是什麼

欄目: 合同違約 / 釋出於: / 人氣:2.17W
實際違約的主要形態是什麼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7、108、111條的規定,實際違約主要有以下兩種形態:
(1)預期違約;預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與默示毀約。明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屆滿之前,債務人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形態。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屆滿之前,債權人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在合同履行期屆滿之時,債務人將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債務,且債務人拒絕為履行債務提供相應擔保的違約形態。
(2)實際違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全面而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為實際違約。一旦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適當,無須經債權人催告,即構成違約。實際違約包括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三類。拒絕履行,又稱不履行,是指履行期限到來之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債務的行為。遲延履行,包括遲延給付和遲延受領。不完全履行,指債務人雖有履行行為,但在履行數量、質量、方式、地點等方面存在瑕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
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
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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