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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部分違約主張全部違約金可以嗎?

欄目: 合同違約 / 釋出於: / 人氣:4.02K

一、合同部分違約主張全部違約金可以嗎?

合同部分違約主張全部違約金可以嗎?

這樣是不行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違約雙方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任何一方只要違約都應因自己違約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不完全履行,有瑕疵給付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給付是指債務人履行的標的物在品種、規格、數量、內在質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履行行為。如果因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損害的,此種給付行為則為加害給付。損失賠償不是必然要約定的,如合同中未約定損失賠償,但,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仍應當賠償。

二、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形式?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

2、採取補救措施: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我國合同法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於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

4、定金責任: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586條的規定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

綜上所述,雙方簽訂合同後,如果一方發生部分違約,造成另一方損失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因為是部分違約,並不能主張全部違約金。在合同中,雙方會就違約責任作出詳細規定,如沒有約定違約金,可以用實際損失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