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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與違約金有什麼區別

欄目: 合同違約 / 釋出於: / 人氣:1.99W

一、定金與違約金有什麼區別

定金與違約金有什麼區別

定金與違約金有如下幾點區別:

第一,定金是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是作為一種獨立的擔保形式存在,而違約金只是出現違約行為的一種賠償約定

第二,定金一般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交付後才生效;違約金是在違約行為發生後基於雙方合同約定產生,不事先支付。有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兩種。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因此,該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實質上系以賠償為主,懲罰為輔。合同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二、定金和違約金可以一起用嗎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根據該條規定,定金條款或違約金條款不可並用,當事人只可擇其一而行使之。

保險法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至於違約金的數額,法律沒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實踐中一般由當事人雙方自願商定。但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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