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贈與協議沒過戶是否有效
房屋贈與未辦理過戶,贈與協議仍然有效,但並非物權效力而是債權效力。
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二、農村宅基地贈與是否有效
作為集體土地的農村宅基地在沒有任何法律糾紛的前提下,贈予的條件有如下幾項:
第一,贈與人應具有集體土地合法使用權。
第二,受贈人為集體組織內成員戶口,且在本集體內無住房,受贈面積不超過規定的宅基地面積額度可以辦理調劑手續。
第三,贈與人與受贈人簽訂一份書面的贈與合同,並經過公證機關公證。贈與人與受贈人持著經過公證的書面贈與合同、贈與人房產證和雙方身份證直接到土地所在地的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
農村房屋下的宅基地是屬於農村集體所有,其使用權才歸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人擁有,即農民只擁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不能對其隨意處置買賣或非法轉讓。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土資源部《關於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規定》,同一經濟組織成員間的宅基地可以有條件流轉;
但轉讓後轉讓者將不能再取得新的宅基地,受讓者也應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這個基本上是屬於農村集體組織分配或者再申請的,可以直接去諮詢村委。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稽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三、農村宅基地贈與是否有效
作為集體土地的農村宅基地在沒有任何法律糾紛的前提下,贈予的條件有如下幾項:
第一,贈與人應具有集體土地合法使用權。
第二,受贈人為集體組織內成員戶口,且在本集體內無住房,受贈面積不超過規定的宅基地面積額度可以辦理調劑手續。
第三,贈與人與受贈人簽訂一份書面的贈與合同,並經過公證機關公證。贈與人與受贈人持著經過公證的書面贈與合同、贈與人房產證和雙方身份證直接到土地所在地的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
農村房屋下的宅基地是屬於農村集體所有,其使用權才歸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人擁有,即農民只擁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不能對其隨意處置買賣或非法轉讓。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土資源部《關於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規定》,同一經濟組織成員間的宅基地可以有條件流轉;
但轉讓後轉讓者將不能再取得新的宅基地,受讓者也應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這個基本上是屬於農村集體組織分配或者再申請的,可以直接去諮詢村委。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稽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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