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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 合同無效

欄目: 合同糾紛 / 釋出於: / 人氣:7.09K

(1)根據我國《民法典》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相關規則。“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合同無效,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1.返還財產

1.1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和被撤銷以後,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即已經接受財產的當事人具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在我國,學理上應達成共識:因合同無效而返還財產並非基於不當得利請求權,而是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合同無效,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已不復存在,根本談不上哪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同時,無論任何一方當事人接收對方的財產,因合同無效而喪失法律依據,理應返還給對方,不一定要求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即實行返還財產與過錯無關的原則。在返還財產時,返還財產的範圍只能是原來給付的數額,至於返還後仍有剩餘利益的,則應根據過錯原則採用賠償損失的方法解決,對於原物不能或不宜返還的,只能採取賠償損失的方法解決。

1.2採用這一措施的目的,是使無效合同或被撤銷合同雙方財產關係回覆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在原標的物存在的情況下,應將原物返還。如果原物不存在,則應將原物按一定的價格標准折價返還,至於具體什麼標準,因無統一的司法解釋,實踐中做法不一,有按合同約定價的、有按標的物成本價的、有按簽約時市場平均價的、有按無效處理時的市場平均價的,上述做法均有一定道理,採用哪一種方式更好更合理,應根據具體案件的不同情況,由法院按公平原則,不使任何一方因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而獲利。

2.賠償損失

2.1賠償損失,是指有過錯的合同當事人對因自己的過錯給相對方造成損失負賠償責任;雙方均無過錯,依各自過錯程度、主次、輕重來分別承擔各自相應的賠償經濟損失責任。這裡的“過錯”是指雙方簽訂合同時的過錯,雙方因為這種過錯而簽訂了不應簽訂的合同。這種過錯在原理上應為“締約上的過錯”。

2.2過錯賠償損失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單方有過錯,賠償對方的損失;二是雙方都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何謂“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它不是指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也不應指本方承擔對方的損失。如果精確計算的話,首先應把雙方在簽訂無效合同或被撤銷時的過錯大小折劃為份額,然後按以下方法處理:

2.2.1用此份額分別乘以各方的損失額,得出每一方的損失雙方各應負擔多少,再把各方支付給對方的數額抵銷一部分,由一方付給對方抵銷後的差額;

2.2.2將雙方的受損失額合併為一個總損失額,用雙方過錯份額分別乘以總損失額,得出雙方對總損失額各應負擔多少,再分別確定哪一方應付給哪一方差額。

在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的合同,當事人就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是要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