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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的自救手段有哪些

欄目: 合同糾紛 / 釋出於: / 人氣:1.02W

當事人簽訂合同,肯定希望合同不會出現違約的情況,而且順利實現合同。但是在實踐中合同違約的情況,還是非常常見的,就需要當事人去救濟,那麼合同違約的自救手段有哪些?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同違約的自救手段有哪些

一、合同違約的自救手段有哪些

依《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對於預期違約,守約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權,可單方解際合同,並可請求對方賠償損失。此規定比較適合明示毀約。但對於默示毀約而言,因恐難以掌握對方違約的確切證據,故守約方不宜而採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參照合同法第68條規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準備,以避免擴大自己的經濟損失;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預期間內提供適當的履行擔保。若對方當事人在處理期間內不能提供適當擔保,應視為對方明示毀約,此時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此種自助措施與行使不安履行抗辯相似。

二、合同違約的救濟方式有哪些

(1)實際履行。有兩重意思,一是指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按合同的規定履行合同;二是指債權人向法院提起實際履行之訴,由執行機關運用國家的強制力,使債務人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合同。

(2)損害賠償。各國法律都認為,損害賠償是對違約的一種必不可少的救濟辦法。但對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損害賠償的方法及損害賠償的計算,也各有不同的規定和要求。關於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大陸法認為,必須具備3個條件,即必須要有損害的事實;必須有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損害發生的原因與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英美法不同於大陸法。根據英美法的解釋,只要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對方就可以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而不以違約一方有無過失為條件,也不以是否發生實際損害為前提。關於損害賠償的方法,德國法對損害賠償是以回覆原狀為原則,而以金錢賠償為例外。法國法與德國法不同,法國法以金錢賠償為原則,而以回覆原狀為例外。英美法對損害賠償採取金錢賠償的方法。至於損害賠償的範圍,德國民法典認為,應包括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所得利息兩個方面。法國法也有類似的規定。英美法認為,計算損害的基本原則,是使由於債務人違約而蒙受損害的一方,在經濟上能處於該合同得到履行時同等的地位。

(3)解除合同。羅馬法原則上不承認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有權解除合同。但在買賣法中,則允許賣方在買方未於一定期限內支付價金時,可以解除合同。這項原則後來被法國法所接受。《法國民法典》第1184條規定,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所訂立的債務時,應視為有解除條件的約定。德國法也認為,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英美法同大陸法有所不同。英國法把違約分為違反條件和違反擔保2種情況;美國則把違約區別為重大違約與輕微違約。按英美法的規定,只有在違反條件或重大違約時,才發生解除合同的問題。如果一方僅僅是違反擔保或輕微違約,對方只能請求損害賠償,不能解除合同。在中國,違約致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時,才成為解除合同的理由。

(4)禁令。這是英美法採取的一種特殊的救濟方法。是指由法院作出禁止,強制執行合同所規定的某項消極義務。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能做某種行為。禁令是衡平法上的一種救濟方法,英美法院僅在2種情況下才會給予這種救濟,一是採取一般損害賠償的救濟方法不足補償債權人所受的損失;二是禁令必須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

(5)違約金。這是違約補救的最常用辦法之一。但各國規定有所不同。大陸法認為違約金具有兩重性,即懲罰性和賠償性,英美法認為,對於違約只能賠償,而不能予以懲罰。在數額上,法國及日本等國認為,法院對於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金額原則上不得予以增減。德國及瑞士等國法律卻規定,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斟酌予以減少。

這是在法律中有相關規定的,當然,合同違約的救濟方式還是有很多的,當時就需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決定採用什麼方式解決好。若需要法律幫助,小編建議去本站平臺找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