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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為無償合同嗎?

欄目: 合同訂立 / 釋出於: / 人氣:1.26W

一、運輸合同為無償合同嗎?

運輸合同為無償合同嗎?

簽訂履行運輸合同,首先要了解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徵。在運輸實踐中,兩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訂立一份運輸合同。從確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的角度分析,合同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雙方互負義務的合同。單務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只盡義務,不享債權的合同。如果從當事人雙方取得權利有無代價的角度分析,合同又可以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而運輸合同主要是雙務有償合同。

二、違反運輸合同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1、承運方的責任:

(1)不按運輸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償付託運方違約金。

(2)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運到逾期,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按照規定賠償,再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

2、託運方的責任:

(1)未按運輸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償付承運方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裝置被汙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承擔賠償責任。

(4)在託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專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短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綜上所述,貿易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經常需要和運輸企業簽訂運輸合同,這種合同裡面會寫清運費及支付方式,屬於有償合同的一種,從權利義務角度看,也是雙務合同。在運輸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很重要,必須將承運方及託運方的責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