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交易屬於上市公司關聯交易?
包括以下交易:
(1)購買或者出售資產;
(2)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
(3)提供財務資助;
(4)提供擔保(反擔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資產;
(6)委託或者受託管理資產和義務;
(7)贈與或者受贈資產;
(8)債權、債務重組;
(9)簽訂許可使用協議;
(10)轉讓或者受讓研究與開發專案;
(11)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12)銷售產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勞務;
(14)委託或者受託銷售;
(15)與關聯人共同投資;
(16)其他通過約定可能致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關聯交易。
二、關聯交易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一)商事主體之間的關聯性
關聯交易鬚髮生在具有權益關聯性及相互影響力的商事主體即關聯方之間。
(二)利益衝突與權益的轉移
任何一個具體的關聯交易,均在關聯方之間或關聯方與其權益代表間,存在利益衝突並在關聯方之間產生了權益的轉移。
(三)具有非公允性的潛在傾向
關聯交易並不都是公允的,但是關聯交易這種形式蘊含著易於發生不公允結果的潛在傾向。一旦主客觀條件具備,特別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規制,一個具體的關聯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邊緣。
(四)交易形式對實質公平的異化
關聯交易的最大特點,同時也是法律規制的難點,就是關聯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蓋實質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當事人對自己權益的自由處分,掩蓋實質上的對一方當事人權益的強行損害。
綜合上面所說的,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就是屬於上市公司關聯方之間的交易,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產生很大的影響,那麼就可以成為此關係,對於此交易所存在的型別有很多種,一般在處理時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保障雙方的交易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