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承攬業務後合同主體必須是總公司嗎?
分公司承攬業務後合同主體可以不是總公司,分公司雖然不是獨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是領取營業執照了的,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可以對外簽訂合同。而且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就是並不一定需要蓋總公司公章,可以蓋分公司自己的公章。分公司的存在,就是為了幫總公司開拓市場,方便總公司的經營,並不是事事都需要過問總公司的,如果分公司連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都沒有,那就不符合總公司設立它的初衷了。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該總公司承擔。
二、分公司應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名稱必須冠以公司名稱全稱;
2、經營範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3、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分公司不得與公司在同一經營場所經營。
三、分公司有哪些特徵?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分公司當初在承攬業務的時候,如果明知自己沒有能力可以完成這項業務,那就不可以在瞞著客戶的情況下依然承攬下這項業務,然後再由總公司和客戶去籤合同,這實際上是欺瞞客戶的一種行為。至於說籤合同的主體,在法律層面上完全可以由分公司獨立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