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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標準是什麼?

欄目: 不正當競爭 / 釋出於: / 人氣:8.49K

一、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標準是什麼?

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標準是什麼?

我國《反壟斷法》對市場支配地位推定製度及其適用原則作了規定,該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該條第二款規定,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又稱微量不計原則。

二、市場支配地位的反證制度

市場支配地位推定製度,允許有關經營者通過事實予以反證。《反壟斷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對此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即“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能夠根據本規定第十條所列因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內不具有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不具有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則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