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房屋租金的問題如何解決?
(1)租賃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及時支付租金,也可以是業主同意推遲支付,不涉及租賃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種情況更進一步,雙方在明確責任的前提下,解決了如何支付違約責任的問題。 並繼續實施租賃合同。
(3)解除租賃合同。主要原因是雙方都失去了繼續履行合同的基礎,或者雙方協商終止租賃關係。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規定:
第七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二、哪些情形下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 ,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涉及到有房屋租金的問題,就需要雙方及時的協商,只要到了雙方約定的期限,那麼承租人就需要及時的支付房屋租金,如果存在逾期不支付的,那麼出租人是有權利解除合同,所以,按合同履行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