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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押金何時退還?

欄目: 房屋租賃 / 釋出於: / 人氣:2.13W

一、租房押金何時退還?

租房押金何時退還?

(一)一般情況下押金應在租賃關係解除當天返還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房東應於租賃關係消除且租客遷空、點清並付清所有應付費用後的當天將租房押金全額無息退還租客。即使提前解除了租賃關係,如果沒有約定押金作為違約金那麼,房東也應該退還押金。

(二)租房期間財產有損失,應在扣除財物損失後返還

租房期間有財產損失可以相應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財物損失後應該退還。在沒有明確約定押金性質的情況下,押金的作用是為房屋及屋內財產設定的一個擔保,租賃期間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內設施的財產損失則從押金里扣除。如沒有造成該損失則合同期滿或者解除合同時應予退還。

(三)押金退還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起訴

租房押金不退的問題可以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如果租賃合同沒有明確押金的性質或規則,則押金作為租賃預付款處理,無論如何都要返還的。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關於租房押金的法律法規

《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