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承租期間可以享受以下權利:1、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