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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審再審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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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審再審申請書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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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

我在立案信訪口上待過。在法院立案信訪口上,申請再審與申訴基本沒有大的區別,都是對生效裁判不服,要求改變結果或者表達其他訴求。其中也有微小的區別(或者說是理論上的區別),區別在於:申請再審是一種法律明文授予的權利,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範圍內進行。申請再審權是一種特殊的訴權。我國三大訴訟法中,民事訴訟法已基本進行了對再審申訴的訴權化改造,允許對民事生效裁判在生效起兩年內申請再審。在這一法律規定授權下,要求法院對生效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叫“申請再審”,對應的文書叫“民事再審申請書”。超過時限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但仍然對民事生效裁判提出訴求的,一律叫“申訴”,這時候的文書就叫民事申訴狀。此外,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沒有授權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因此刑事、行政案件沒有申請再審的說法,因此只能叫“申訴”,不能叫“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是一種訴權,法院受理申請再審後必須進行程式處理,並給予是否再審的裁定,而“申訴”不是訴權,法院接到申訴狀之後,沒有法律義務進行程式上的處理,只能期待“青天”主動發現案件是否存在問題,然後再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決定是否啟動再審。理論給你講明白了,這兩個問題就很簡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