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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贈與的鉅款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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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績溪法院: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在無法締結婚姻關係時,應當返還

戀愛期間贈與的鉅款能否要回?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周瑞平 汪程貞

戀人熱戀期間互贈財物行為較為普遍,一旦分手,大額的金錢給付行為該如何認定與處理?近日,安徽省績溪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就該問題給出了答案。

汪先生與王女士於2019年1月相識後確定戀愛關係,雙方相處融洽。2019年7月至10月,汪先生先後向王女士轉賬154萬元,其中125萬元是應王女士要求,轉賬至其弟弟小王的賬戶,欲以小王名義購買雙方婚後住房一套。小王用自己名義訂購別墅一套,支付定金50萬元。後因未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開發商不予返還50萬元定金。同年10月,汪先生與王女士在老家舉辦了訂婚儀式,但雙方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20年初,雙方產生矛盾後分手,汪先生遂要求王女士返還154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同時要求小王對其中的125萬元及利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王女士認為,上述款項系作為彩禮的贈與,且已在雙方交往期間消費完畢,雙方分手的主要過錯在於汪先生,故拒絕返還。

汪先生提出,154萬元中只有20萬元為彩禮,其餘款項均為購房款。

法院審理後認為,汪先生婚前給付財產的性質,應根據民間交往習慣及日常生活經驗作出區分認定和不同處理。王女士稱,汪先生給付的154萬元均為汪先生承諾的彩禮,但未就此舉證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法院結合雙方陳述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依法認定154萬元中的20萬元為彩禮,餘下134萬元與雙方締結婚姻、積聚家庭財產密切相關,該筆款項數額巨大,結合生活常識和社會大眾普遍認知,考量雙方婚後房屋未實際購買、交易失敗等客觀因素,應認定134萬元與男女戀愛期間發生的日常性、即時性消費無涉,上述款項並非生活性必須消費和支出的款項,應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王女士未與汪先生締結婚姻,其作為受贈人理應向汪先生返還獲贈的大額款項。但購買房屋產生的定金損失50萬元應當由雙方分攤,即汪先生應當承擔其中25萬元的損失。考慮到雙方戀愛的時長、消費等因素,法院酌情扣減4萬元,判決王女士返還汪先生125萬元及相應利息。汪先生給付的154萬元中有125萬元系小王收取,在扣減購房定金損失後,由小王對前述款項中的75萬元及利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