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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賠償能否支援?

欄目: 律師隨筆 / 釋出於: / 人氣:1.88W

隨著我國綜合國力不斷增強,法律制度不斷完善,公民對於人的精神層面的重視,司法實踐中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求越來越多。而精神損害賠償作為一種保護權益的重要方,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害能否得到經濟補償金問題,在法律理論和實務界存在很大爭議,並未達成統一共識。

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賠償能否支援?

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賠償能否支援?

德國、法國、義大利、奧地利等歐洲各國立法都對刑事案件被害人獲得精神損害賠償持肯定態度,賦予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英美侵權法之純粹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已逐步完善,社會生活中一些不常發生但又無避免的狀況得到了合情合理的救濟。在我國人們對自身權益及精神利益保護的意識也越來越重視。

在我國精神損害的範圍認定是比較寬泛的,被認為既包括“侵犯基礎權利如實施毆打、侵犯名譽、侮辱、誹謗的行為而造成受害人精神損害”,也包括“民事侵犯之傷害僅僅是精神上的痛苦”。精神損害主要是以精神利益受損害為主要內容,多表現為精神上的不良情緒,在審判實踐中法官也主要將精神痛苦、不良情緒等作為精神受損的依據。同時按照200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精神損害賠償以對人身、人格權利的損害為基礎。

有關精神損害的相關賠償制度在我國法律發展史上尚屬新生事物,自1986年《民法通則》開始直至200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才以法條的形式確定了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刑事案件被害人能否獲得精神賠償現狀

隨著人權保護意識的覺醒及大量精神損害的案件發生,當事人越來越多的訴諸法律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免受侵害,但是實踐中卻是法律發展的滯後性無沒法滿足我國現實需要,出現狀告無門---很多當事人由於沒有法律支援而無法得到及時救濟。同時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與西方諸多已開發國家相比,確實存在很大差距,完善系統的精神損害賠償體系亟待構建。

在許多刑事案件,如故意傷害、強姦、誣告陷害、侮辱、誹謗、強制猥褻婦女等犯罪過程中,都會對被害人造成嚴重的精神創傷。而在大量的司法實踐中,這些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往往無法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一規定在全國人大立法的層次上對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獲得賠償的範圍進行了劃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遭受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一規定意味著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費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範圍,不屬於法律保護的範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規定:“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害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一規定,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到單獨的民事訴訟,都排除了刑事犯罪案件被害人要求精神損害的權利。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我國的建立頗為曲折,刑事訴訟司法解釋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採取承認但拒不受理,精神損害賠償兼具補償、撫慰和懲罰三種功能。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損害賠償金無疑可以起到極大安撫作用。

法律既然對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格尊嚴、人格自由等權利選擇保護,那麼就應該賦予被侵害人與之相匹配的救濟性權利,以保障權利實現。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一種正義價值觀念和人文關懷。目前我國法律規範條文中仍體現有“公法優位”“重刑輕民”思想,建議在未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刑事訴訟法》中明確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刑事附帶民事制度,並建立相應保障體系,給予刑事被害人更全面的權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