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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產律師——拆遷糾紛中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權到底應該歸誰

欄目: 律師隨筆 / 釋出於: / 人氣:1.98W

原告訴稱

婚姻房產律師——拆遷糾紛中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權到底應該歸誰

張某輝、孔某芳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2016年10月29日購房人孔某平、夏某與B公司簽訂的《豐臺區C村回遷安置認購協議》、《豐臺區C村回遷安置認購協議書補充協議》中坐落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歸張某輝與孔某芳共同居住使用,待可以辦理房屋不動產登記證時,登記至張某輝與孔某芳名下,夏某、孔某清、孔某平、張某予以配合;2.判令夏某、孔某清、孔某平、張某將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交付給張某輝與孔某芳。3.案件受理費由夏某、孔某清、孔某平、張某承擔。

事實和理由:張某輝與孔某平於2011年8月15日登記結婚,於2012年5月15日生育一女張某,於2016年2月22日生育一女孔某芳。經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G號民事調解書調解,張某輝與孔某平離婚,女兒張某由孔某平撫養,女兒孔某芳由張某輝撫養。夏某與孔某清系孔某平的父母。自張某輝與孔某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共同居住在北京市豐臺區C村D號內。後在2014年年底,孔某清、夏某與北京市豐臺區C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北京市豐臺區C村騰退補償安置協議》,由雙方共同騰退位於北京市豐臺區C村D號所有房屋。

根據拆遷政策,張某輝、孔某芳均享有48平方米優惠購房指標。為此,雙方共同購買了三套房屋,一套一居室,尚未交付,建築面積68平方米;一套二居室,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建築面積97.34平方米;一套三居室,北京市豐臺區二號房屋,建築面積140平方米。在張某輝與孔某平離婚前,張某輝、孔某平、孔某芳居住在三居室內,夏某、孔某清、張某居住在二居室內。後孔某平搬走,但在離婚後,夏某、孔某清搬進三居室。

 

被告辯稱

夏某、孔某清、孔某平、張某辯稱:不同意張某輝、孔某芳的訴訟請求。老院房屋由夏某、孔某清建設,與張某輝無關。即使張某輝有居住使用的權利,也不同意其居住使用。原老院房屋是夏某和孔某清建設,孔某清、夏某、孔某平三人的戶口在該院。現在孔某平、夏某、張某在三居室居住,夏某在二居室居住。

 

法院查明

夏某與孔某清系夫妻關係,孔某平系二人之女。孔某平與張某輝原系夫妻關係,張某、孔某芳系二人之女。孔某平與張某輝於2021年11月23日經本院調解離婚,確認張某由孔某平自行撫養,孔某芳由張某輝自行撫養。

2011年11月24日,乙方孔某清與甲方北京市豐臺區C村村民委員會簽訂《豐臺區C村騰退補償安置協議》,約定乙方需騰退在豐臺區C村內D號所有房屋,宅基面積431.05平方米,房屋建築面積375.13平方米,在冊人口3人,應安置人口5人,分別是產權人孔某清、之妻夏某、之女孔某平(已懷孕)、之女婿張某輝。騰退補償款合計4753352元,其中區位補償金額2370775元、重置成新及附屬物作價543939元,騰退補助費1838638元。回遷安置預扣指標內購樓款合計1032000元,其中包括1.在冊應安置人口3人,優惠購樓指標共計144平方米,購樓款619200元;2.未在冊應安置人口2人,優惠購樓指標每人48平方米,回購指標共計96平方米,購樓款412800元。經摺抵房款後,餘款為3721352元。2016年3月3日,甲乙雙方簽訂《C村新增人口補充安置協議》,約定原協議中未婚男女,現已結婚及生育,購樓款未扣,C村D號,產權人孔某清之外孫女孔某芳給予人均48平方米回遷安置指標,應繳購房款206400元。

2016年10月29日,甲方B公司與乙方孔某平、夏某簽訂《豐臺區C村回遷安置房認購協議》,約定乙方認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回遷房一套,建築面積97.34平方米,購房價款421831.48元,乙方於簽約之日,一次性付清以上房屋的全部購房款。同日,甲方B公司與乙方孔某清、夏某簽訂《豐臺區C村回遷安置房認購協議》,約定乙方認購北京市豐臺區二號房屋回遷房一套,建築面積138.39平方米,購房價款599725.28元,乙方於簽約之日,一次性付清以上房屋的全部購房款。雙方均認可尚有一套68平方米一居室未交付。

當事人均認可,老院房屋為孔某清與夏某建設,孔某平、張某輝、孔某芳、張某均未參與建設。

 

裁判結果

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由張某輝、孔某芳居住使用,孔某清、夏某、孔某平、張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將上述房屋交付給張某輝、孔某芳駁回張某輝、孔某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張某輝、孔某芳作為豐臺區C村內D號的被安置人,根據拆遷安置政策享有相應的拆遷安置利益,本案拆遷安置房中的三套房屋已經選定,且其中兩套已經交付,綜合考量本案雙方的實際居住情況、拆遷安置政策中關於每名安置人口享有48平方米安置面積的規定等因素,故張某輝、孔某芳要求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由其居住使用,具有充分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支援。應當指出的是,本案解決的是安置房屋的居住使用問題,並不涉及對拆遷安置房屋產權的確認和分割問題,待將來具備產權確認和分割條件時,安置人之間可就產權確認和分割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另案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