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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經過哪些程式才能司法強拆 | 司法強拆是什麼

欄目: 律師隨筆 / 釋出於: / 人氣:1.72W

強拆,是所有被拆遷人都討厭或恐懼的一個詞,但放心,拆遷方是無權直接強制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即使根據專案程序需要強制拆遷,也要申請法院司法強拆,那麼問題來了,司法強拆是什麼?有關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司法強拆是什麼?需要經過哪些程式才能司法強拆?

一、 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司法強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徵收時,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可知,國有土地上房屋強制拆遷的前提條件:第一,市、縣級政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第二,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搬遷;第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司法強拆: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集體土地上強制拆遷的前提條件:一,縣級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第二,被拆遷人拒不交地;第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 面對強拆時的救濟途徑:《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被拆遷人在收到《徵收補償決定》、《限期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等文書時,在補償不合理的情況下,一定要在法定的期限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將該檔案撤銷。

昌運律師在此提醒廣大被拆遷人,如果拆遷方的拆遷補償不合理,切不可置之不理或者坐以待斃,一定要積極的通過法律程式維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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