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房產律師——房屋登記人起訴佔有人騰退案例

欄目: 律師隨筆 / 釋出於: / 人氣:2.84W


房產律師——房屋登記人起訴佔有人騰退案例

原告訴稱

趙某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將佔用原告位於北京市昌平區A號房屋中被告物品騰空,並將房屋返還原告;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位於北京市昌平區A號房屋系原告單獨所有,與他人無關。因原告一直與母親居住在母親家,故該房屋空置。2011年3月,被告提出暫時借用該房屋臨時存放物品,考慮雙方之間的親屬關係,原告同意被告臨時借用。後原告因結婚需要實際居住該房屋,多次向被告提出歸還房屋無果。原告無奈提起排除妨害訴訟,因被告以借名買房為由另案起訴原告合同糾紛,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待涉案房屋權屬問題解決後另行起訴。在被告起訴原告合同糾紛案件開庭時,被告卻以個人原因為由當庭撤回起訴。

綜上所述,訴爭房屋系原告單獨所有,被告臨時借用後卻拒不歸還,其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為維護權益提起排除妨害訴訟後,被告卻另案起訴原告合同糾紛,繼而又撤訴以達到拖延騰退訴爭房屋的不當目的。依據《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會議紀要》第十條,結合被告至今仍違法佔用原告房屋拒不歸還的現狀,原告特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韋某雲辯稱,我方不同意對方要求返還房屋的訴訟請求,訴爭房屋雖登記在趙某佳名下,但該房屋的款項均為被告韋某雲支付。鑑於家庭親屬關係,雙方在約定購房登記於趙某佳的時候沒有形成書面協議,這也不違背當時家庭姐妹姨媽外甥女之間的親情、信任。如果對方否認房屋代持的現狀,就不能解釋韋某雲趙某佳過去的經濟往來關係。

 

法院查明

韋某雲韋某玲系姐妹關係,趙某佳韋某玲之女。2009年S公司(出賣人)與趙某佳(買受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買受人購買位於昌平區A號房屋,價款513225元,於簽署本合同當日或之前,買受人向出賣人交付100%購房款,計513225元,包含定金20000元。2014年8月22日,該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所有權人為趙某佳,共有情況為單獨所有。

現涉案房屋現狀為毛坯房,未進行裝修,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購房款發票、契稅票等購房手續原件在趙某佳處。辦理入住手續時的預售房屋面積確認書、業主驗房表、入住通知書等材料由趙某佳持有,其中業主驗房表中所留的電話為韋某雲的手機號。韋某雲稱上述購房材料原在其母親家中,是趙某佳乘其不備悄悄拿走的。

2009年8月27日趙某佳銀行賬戶,並於當日現存511690元。2009年8月28日,趙某佳的該賬戶刷卡支付房屋出賣人511690元。2009年8月27日,韋某玲從其名下某銀行賬戶中取款四筆,金額共計713009.13元。另趙某佳提交了一張某銀行存款憑條的照片列印件,雖不能完全看清,但可見金額為511690元,並簽署了趙某佳的姓名。

關於韋某玲取款的款項來源,拆遷辦2009年3月釋出拆遷通知,韋某玲為該拆遷專案的被拆遷人,並取得九十餘萬元的拆遷款。

2019年趙某佳起訴韋某雲要求返還涉案房屋,該案件中韋某雲提出其借用趙某佳名義購買房屋並已另行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經法院調整為合同糾紛的抗辯意見,本院出具判決書,認為雙方就房屋權屬問題存在爭議,且韋某雲已經就權屬問題向法院起訴,待涉案房屋權屬問題經生效判決認定後可另行起訴,判決駁回趙某佳的訴訟請求。

該案件審理過程中,韋某濤韋某桂(分別為韋某雲韋某玲的弟、妹)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韋某桂稱:1.韋某玲房屋拆遷分了涉案房屋,韋某雲出租自己的住房,想把東西放在涉案房屋內;2.韋某雲說放東西時韋某玲韋某雲韋某濤韋某桂以及四人的母親都在場;3.涉案房屋是趙某佳購買的,是韋某玲用拆遷款給趙某佳買的;4.趙某佳要結婚讓韋某雲騰房,韋某雲說不騰房,沒有說權屬問題。

韋某濤稱:1.2011年韋某雲說要在涉案房屋放東西,韋某玲就讓放了,趙某佳要結婚找韋某雲騰房,韋某雲不同意,沒有說房子是韋某雲的;2.涉案房屋是韋某玲拆遷後買的,在母親位於朝陽門的家中說的,在場的人有其本人、母親、韋某玲韋某雲,不記得韋某桂韋某雲的愛人在不在場;3.房屋是趙某佳出資。該案判決後,韋某雲就其起訴的合同糾紛申請撤訴,本院准予韋某雲撤回起訴。

韋某雲主張韋某玲轉賬給趙某佳40萬元,其補齊剩下的113000元,於2009年8月27日和韋某玲一起到位於朝陽門外的某銀行113000元存入趙某佳的賬戶,存款時趙某佳未在場,40萬元中有30萬元是其向韋某玲的借款,有10萬元是其墊錢給韋某玲購買傢俱和還貸款的3萬元,並主張其通過歸還位於二號房屋貸款的形式歸還30萬元借款。但韋某雲無法提供113000元款項的取款記錄等證明款項的來源。

另查,關於韋某雲所述的位於二號房屋韋某玲曾於2016年起訴周某娟韋某雲之女)合同糾紛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韋某玲持有相關票據原件且能夠說明提前清償貸款的款項來源,而周某娟既未提供相應證據也無法說明提前清償貸款的款項來源,同時未能提供充分證據推翻韋某玲持有相關票據原件的合理性,自2002年起韋某玲入住該房屋至今,周某娟主張的借住沒有相應證據,鑑於雙方的親屬關係,便於使用公積金而借名的理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認定雙方存在借名購房合同關係,判決周某娟二號房屋過戶至韋某玲名下。

該判決生效後,周某娟申請再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具裁定書,認為原判決並無不當,另2002年1月至2013年期間部分銀行存根聯均為影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且該證據不能證明原判處理錯誤,故駁回周某娟的再審申請。

本案中韋某雲舉證了銀行業務憑證,部分有原件,部分為影印件。其中部分為周某娟韋某雲韋某濤韋某桂將現金存入周某娟賬戶,部分為韋某濤韋某雲韋某雲的賬戶中支取現金。此外,韋某雲還舉證了選房戶型圖、物業費收據、燃氣卡、電卡影印件、涉案房屋鑰匙、包裝袋及電子門禁鑰匙、智慧電錶使用說明書、新電卡換卡回執單擬證明由其進行房型選擇、入住領取涉案房屋的鑰匙並一直使用涉案房屋。

再查,韋某雲舉證的所謂借條,無簽名;手書的辦理房產證須備資料寫明瞭辦理地址、辦理時間,需攜帶的材料等,韋某雲主張韋某玲手書的上述材料是為了配合其選房、購房。趙某佳不認可借條是韋某玲所寫,對於手書的辦理房產證須備資料,趙某佳主張並非全部由韋某玲書寫,僅有右側和括號中的標註為韋某玲書寫。

本案審理過程中,韋某雲提出其與趙某佳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本院向其釋明可以提出反訴,要求趙某佳履行借名買房合同,將涉案房屋過戶,韋某雲堅持不提出反訴,而是另行起訴所有權確認糾紛。

 

裁判結果

韋某雲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將其在北京市昌平區A號房屋內的物品騰空,並將房屋返還趙某佳

 

法院查明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本案中趙某佳為涉案房屋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韋某雲佔有涉案房屋,趙某佳提出返還,應審查韋某雲對涉案房屋的佔有是有權佔有還是無權佔有。韋某雲提出其與趙某佳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係,故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韋某雲主張其與趙某佳形成借名買房合同關係,應由韋某雲承擔證明借名買房合同關係存在的舉證責任。首先從購房款的出資來看,韋某雲主張韋某玲轉賬給趙某佳400000元,其補齊剩下的113000元,於2009年8月27日和韋某玲一起到位於朝陽門外的某銀行113000元存入趙某佳賬戶,存款時趙某佳未在場,400000元中有300000元是其向韋某玲的借款,有100000元是其墊錢給韋某玲購買傢俱和還貸款的30000元,並主張其通過歸還位於二號房屋貸款的形式歸還300000元借款。

但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2009年8月27日韋某玲從其名下某銀行賬戶中取款七十餘萬元,當日趙某佳某銀行的賬戶,並於當日現存511690元,並非韋某雲所述轉賬400000元其又補齊剩下的113000元,趙某佳的賬戶並無單獨一筆113000元的存款記錄和400000元的轉賬記錄,對於韋某雲所稱的其墊款100000元給韋某玲購買物品,亦無任何證據能夠證明,對於韋某雲所稱向韋某玲借款300000元並通過歸還二號房屋貸款的方式歸還300000元,無任何證據能夠證明韋某雲韋某玲達成了借款的合意,韋某雲舉證的所謂借條上無簽名,所稱的“以歸還二號房屋貸款的方式歸還貸款”,其中部分為韋某桂韋某濤辦理,在另案審理過程中,韋某桂韋某濤已作證稱涉案房屋是韋某玲以其拆遷款為趙某佳購買,因此沒有證據證明韋某雲就購買涉案房屋進行了出資。

其次,從對購房手續的持有來看,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發票等購房手續的原件均有趙某佳持有,韋某雲稱上述購房材料原在其母親家中,是趙某佳乘其不備悄悄拿走的,但並未舉證證明,故法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採信。其中業主驗房表中所留的電話為韋某雲的手機號也不能直接得出購房手續原件原由韋某雲持有以及趙某佳配合其買房這一結論,手書的辦理房產證須備資料無法確認是為辦理涉案房屋手續所寫,因此無法證明趙某佳韋某玲配合韋某雲辦理涉案房屋的購房手續。

再次,涉案房屋交付後,並未進行裝修,現狀為毛坯房,韋某雲也並未在此居住生活,僅有物品存放與此處,與韋某桂韋某濤在另案中的證言所述韋某雲借用涉案房屋存放物品的陳述相符。

根據以上理由,不能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係,韋某雲的抗辯意見不能成立。趙某佳要求韋某雲返還涉案房屋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援。

關於韋某雲所提出的所有權確認之訴,此前雙方就涉案房屋的糾紛已經起訴,因韋某雲提起另案之訴,趙某佳的訴訟請求被駁回,但此後韋某雲撤訴,雙方的糾紛未解決且形成僵局,現趙某佳再次起訴,為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法院也向韋某雲釋明可以提出反訴要求趙某佳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韋某雲堅持不提出反訴,但就其主張的借名買房關係是否成立本案仍應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判,且韋某雲抗辯的借名買房系合同關係,而非所有權確認,故其所提出的“應等待所有權確認案件的結果再進行審理”的主張法院不予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