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內生子
孩子卻並非丈夫親生
離婚後,男子得知真相卻還要
爭奪孩子撫養權
那麼“最佳照顧方”應該歸誰呢?
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吧~【基本案情】
原告小紅(化名)與被告小張(化名)於2017年8月28日結婚登記。2017年10月18日,原告生育兒子小明(化名)。2018年12月18日,原、被告雙方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小明由被告小張撫養,原告小紅享有探望權。2020年12月25日,原告小紅在探望小明時,被告擔心原告把小明帶走而發生矛盾,原告向公安機關報警求助。
因小紅在與小張同居生活期間與案外人小李(化名)有過不正當關係,2021年4月17日,原告帶小張與案外人小李一同到某鑑定中心進行DNA親子鑑定,鑑定意見為:依據現有材料和DNA分析結果,支援小李是小明的生物學父親。遂原告以被告非小明親生父親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變更撫養關係。
而小張認為自己與小明為法律上的父子親屬關係且對小明精心照顧有深厚的感情並表示不介意自己並非小明的生物學父親不同意變更撫養關係
【法院審理認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於小孩撫養問題應從有利於小孩身心健康,保障小孩最大利益的角度出發。小明在原、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生,雖然其出生證明及戶口簿上登記被告小張為父親,但被告小張在知道其並非小明的生物學父親的鑑定結果之前,誤以為其為小明的生父並對小明盡心撫養,屬於欺詐性撫養關係。小張與小明不存在親子關係,小張對小明無撫養義務。
小明應當由其母親小紅撫養,且沒有證據證明小紅存在對小明撫養不利的情形。小張稱其對小明有撫養權,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小明由其生母撫養,對今後教育及生活更為有利。故原告小紅要求撫養小明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原告小紅之子小明由被告小張撫養變更為由原告小紅撫養。
被告小張不服提出上訴,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免責宣告】 “邱朝芬律師”對轉載、分享的內容、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任!確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僅供讀者參考,並請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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