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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詐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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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詐賠償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為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為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為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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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詐


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民事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對他方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或故意隱瞞事實真相,誘使他方當事人陷於認識錯誤而與其簽訂合同的欺詐行為。合同的民事欺是民事欺詐中最常見的表現形式。合同的民事欺詐具有以下特徵:

(一)合同的民事欺詐是欺詐方利用簽訂合同而實施其欺詐行為的,不論欺詐方是實施積極的欺詐行為,如虛構事實真相,還是實施消極的欺詐行為,如陷瞞事實真相,只要構成合同的民事欺詐,則都是通過簽訂合同來實施其欺詐行為的。

(二)合同的民事欺詐行為在訂立合同時就已開始實施。在訂立合同的階段實施欺詐行為,就是指欺詐方在向被欺詐方發出要約時,作虛假的陳述或隱瞞事實真相,從而誘使被欺詐方與之簽訂合同。

(三)欺詐方誘使被欺詐方訂立合同的目的是旨在使欺詐性的合同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並通過合同的履行,實現欺詐方獲得一定的非法利益的目的。這一特徵和合同詐騙罪是有著重要區別的,合同詐騙罪中訂立合同的目的不是旨在使欺詐性的合同發生法律效力,而是旨在通過簽訂並履行欺騙詐性的合同達到非法佔有他人公私財物的目的。

(四)合同的民事欺詐手段是對所要訂立的合同中的主要條款或關鍵內容作虛假陳述,或隱瞞事實的真相。

(五)欺詐方在與被欺詐方訂立合同時,本身具有一定的履約能力,也準備在訂立合同之後履行合同,但同時也想從履行欺詐性的合同中獲取不法利益。如果欺詐方在訂立合同之時根本無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擔保,也不打算在訂立合同後履行合同,則是合同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