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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後期賠償如何處理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8.92K
交通事故後期賠償如何處理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交警如何處理交通事故賠償調解

調解不是必經程式,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收到調解申請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並於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並記錄在案:

(一)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