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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相關規定 | 工傷病情加重後都有什麼待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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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病情加重後都有什麼待遇呢,有哪些相關規定
工傷病情加重後都有什麼待遇呢,有哪些相關規定
工傷病情加重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若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