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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的人可否批准逮捕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3.15W
監外執行的人可否批准逮捕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監外執行的人可否履行逮捕程式

可以履行逮捕程式,如果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又重新犯罪時,當地公安機關可先行拘押,再按以下規定處理:原屬公安機關批准監外執行的罪犯,重新犯罪後,不必履行新的逮捕手續,如果所犯新罪尚不夠判刑又需收監執行的,經當地公安機關核准,可直接送原勞改隊收押;外省放回的,由省公安廳指定的勞改隊收押。如所犯新罪需要起訴判刑的,由當地公安機關將新的犯罪事實偵查,核實後,按法律程式提請當地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起訴、審判,並及時將審判結果通知原押勞改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