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一條同一司法鑑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鑑定人進行。
第一司法鑑定人對鑑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鑑定人承擔次要責任。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二條司法鑑定結論應當由本機構內具有本專業高階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司法鑑定人複核。
複核人對鑑定結論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