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交通事故輕微傷會處理嗎?
有訴必理,有案必立。造成輕微傷而主張權益,起訴到法院一定會受理,但過了訴訟時限了則一般不會受理。
對於交通事故,受案交警機關會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並就賠償問題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或不服從調解或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方面: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即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均可構成該罪的主體。
(二) 在主觀要件上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罪名,在主觀上只能是過失,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故意,那麼就不是該種犯罪,而是相應地構成其他故意犯罪了,在處罰方面也比該罪要嚴重得多。
(三) 在客體要件上,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
(四) 客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為。由此可見,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由以下4個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組成的:
1、必須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
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存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
3、嚴重後果必須由違章行為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
三、交通事故的傷殘評定
1、檢驗、鑑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或者當事人委託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3、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5、評定書。 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制作評定書並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6、 不同的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物件出具多份鑑定結論,若各鑑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鑑定資格時,應依據鑑定機構級別的高低,一般應採信高一級別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排除那些級別較低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
綜合上面所說的,只要發生了交通事故,而且交警部門也出了責任的認定書,那麼法院就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受理,誰的責任越大,那麼所要賠償的金額就會大一些,所以,任何事故只要雙方協商不下來的,都就會利用法律的途徑來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