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刑事案件應當一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律另有規定的有:
1、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2、由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3、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
4、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